《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建议当事人提供因道路损坏或施工而造成的车辆受损充分证据,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版权所有: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375—7130007
网站标识码:4104040002 ICP证号:豫ICP备09002732号-1 公安备案: 豫公网安备 410404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