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12月13日印发了《石龙区2021-2022年冬春救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文件制定必要性及目的
(国务院令第577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二、文件制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令第577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河南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三、征求意见情况
《石龙区2021-2022年冬春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公开向有关单位及区四个街道办事处征求了意见,现将意见征求情况反馈如下:
收到意见0条,其中:予以采纳的0条;不予以采纳的0条。
四、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
无重大分歧。
相关文件链接: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龙区2021-2022年度受灾困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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